房产税相关问题
办件详情
|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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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标题 | 房产税相关问题 | ||
| 咨询对象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 ||
| 内容 | 在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请文字回复 | ||
| 办件编号 | NSZX20251202897 | 咨询时间 | 2025-12-18 10:44:00 |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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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 〕 121 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 0.5 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 2 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 12366 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
|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 答复时间 | 2025-12-18 10:50 |
| 附 件 | |||